国庆长假,厦门2家机构违规补课被停业整改!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
今天说说校外培训
先说说思明区
昨天
思明区发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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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 2家违规机构被查
思明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消息说,为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假期隐形变异学科培训治理,思明区组织社会监督员并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专项巡查,累计出动186人次,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含托班)510余家次,其中发现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的机构2家,现予以通报:
思明区公示
最新一批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国庆前,思明区公示校外培训机构第十八批“黑白名单”,共有18家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11家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思明区表示,日后根据治理进展及时更新发布。
“白名单”指的是:“证照齐全”且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黑名单”指的是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来看名单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更清晰)
思明区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八批“白名单”
思明区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八批“黑名单”
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
近日,一直有家长在问:
听说10月15日全面禁止校外培训?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近日对“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进行辟谣。
协会表示,9月12日,教育部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并非网传的要全面禁止校外培训,而是要依法管理校外培训,让合规者受到保护,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特别提醒广大家长和学生,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更要选择具备资格资质的培训机构。为方便家长查询,教育部开通了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家长可通过平台“校外培训家长端”APP,选择具备资格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注意缴费安全,防范“卷款跑路”等资金风险,通过平台完成培训缴费,切勿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培训费用支付给除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守护好自己的“钱袋”。
官网截图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实施,意味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法”了,不是说校外培训机构会被全面禁止。
目前的规定是:对于义务教育,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都不能开展学科类培训。高中培训参照执行。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说了啥?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该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指出, “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要点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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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看点之一是《办法》的处罚对象包括自然人。律师认为,以个人的名义从事“一对一”补习如果违反了学科类课程管理规定一样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是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合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补习,按照指导价格合理收费,也是合法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四)责令停止举办;
(五)吊销许可证件;
(六)限制从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形式——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如何处罚?
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原文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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